| 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》 2018年第16呼吁 |
| 颁布功夫:2021-06-08 12:07:20 | 浏览次数: |
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,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 提高工作效能、降低企业成本、预防凋落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的划定,造订本划定。 第二条 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蕴含: (一)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,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%以上的项目; (二)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资金,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项目。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、增援资金的项目包 括: (一)使用世界银杏注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、增援资金的项目; (二)使用表国当拘陌其机构贷款、增援资金的项目。 第四条 不属于本划定第二条、第三条划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家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 具体领域由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要、严格限造的准则造订,报国务院核准。 第五条 本划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领域内的项目,其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沉要设备、资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尺度之一的,必须招标: (一)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 (二)沉要设备、资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 (三)勘测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。 统一项目中能够归并进行的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沉要设备、资料等的采购,合同估算价计算达到前款划定尺度的,必须招标。 第六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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